日期: 2026-11-0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2026年11月5日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文件 |
| 1 | 回收拆解1750台报废农机项目 | **区 | **** | ******公司 | 本项目位于**省**市**区长营子镇长营子村,利用****现有厂区,不新增用地,不新增建筑面积。利用现有4座待售农机暂存库进行改建,项目主体工程为预处理车间和拆解车间;储运工程包括报废农机暂存区、拆解物暂存间、固废暂存间、危废贮存库、废铅蓄电池暂存间、破损废锂电池暂存间和报废农机暂存区。总建筑面积1360平米,项目建成后年拆解报废农机1750台。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 (一)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施工期的扬尘、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执行**省地方标准《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要求企业根据设备配备情况和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合理安排生产,确保排放污染物均能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包括废液抽取工序废气、危废贮存库废液暂存废气、切割及钻孔工序等废气,要求合理控制生产工艺及参数,同意采用《报告表》提出的处理工艺,最大程度降低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及排放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标准限值要求,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无组织废气:要求加强生产管理,严格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监控,防止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产生,同时落实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工艺废水外排,职工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化利用。初期雨水设置初期雨水池,采用密闭罐车运至****处理厂。初期雨水排放标准执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要求。 严格防控地下水污染。污废水的输送管道、污废水储存设备及处理构筑物等环境风险区域必须严格落实防腐、防渗措施。结合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开展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控地下水污染。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优化布局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南、西、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东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置处理,实现“减量化、**化和无害化”。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七)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你单位须按照国家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标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监测,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二、公示期限:2026年11月5日-2026年11月11日
三、联系电话:0418-****590****生态环境局)
四、传 真:0418-****537
五、通讯地址:**省**市细****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
邮 编:123000
六、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