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2日-2026年10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007
通讯地址:**市**区澄湖西路89号
邮 编:115000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年产2亿只植物纤维降解淋膜纸及制品项目 | ****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新港大街五矿**工业坊1-1#厂房 | **** | ****公司 | 项目建设单位为****,位于**省****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新港大街五矿**工业坊1-1#厂房,总投资5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有:租赁五矿(******公司位于**省****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新港大街五矿**工业坊1-1#厂房,购置涂布机、淋膜机、水墨印刷机、制袋机等设备,**年产2亿只植物纤维降解淋膜纸及制品项目。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淋膜、印刷、制袋成型等工序产生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在淋膜机、印刷机设备上方设置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的废气进入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最终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制袋成型非甲烷总烃微量,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表1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限值要求。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行过程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进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排入**市****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符合《**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3、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袋、废涂液桶、废印刷板、边角料及残次品分类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定期外售。本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废油墨桶、废胶桶、废抹布、废活性炭,存放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文件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贮存点的设计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4、落实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