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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服务站项目更正公告 | | | 撰写单位: | **** | 发布时间: | 2026-08-25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服务站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8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结果公告 更正内容: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服务站项目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省**市**区**省**市**区**东路299号(307 中标(成交)金额:637,000.00(元) 评审总得分:82(分)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服务站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7,644.00(元)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服务站项目 服务类 名称:********服务站项目(C****0500社会救助服务) 服务范围:三、服务内容 民政服务站主要是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孤儿等19类人群提供服务对象接待、政策宣传咨询、对象排查、信息录入、协助申请救助资金、档案管理等全部基础服务(6项)以及至少1个延伸服务和1个链接服务事项。根据现有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服务人群仅包括:社会救助5类(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临时救助对象)、养老服务1类(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儿童福利3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共9类人群。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民政服务站服务事项清单》(附件)。 服务要求:四、服务标准 1.制度建设。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场地管理、档案管理、志愿者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日志等工作制度。要在服务站办公场所适当位置公示相关制度,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流程、驻站人员岗位信息和投诉方式等,推进服务站规范发展。 2.职责分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责任,依法与驻站人员签订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全面履行对驻站人员、服务事项和服务资金的管理职能,落实各类规章制度,确保人员、资**全,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以上民政业务能力、人员服务能力等驻站人员综合素质培训。 3.人员管理。每个社工站须配备2名及以上驻站社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对驻站人员进行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该项目驻站人员民政相关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驻站人员出现不能胜任工作、****服务站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不遵守民政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应按民政部门要求及时调整驻站人员。 五、绩效评估 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接受每年年中和年末****服务站服务事项评估,其中民政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承接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评估合格的予以续签、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服务时间:六、服务期限 服务合同签订后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第三方。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服务标准:四、服务标准 1.制度建设。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场地管理、档案管理、志愿者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日志等工作制度。要在服务站办公场所适当位置公示相关制度,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流程、驻站人员岗位信息和投诉方式等,推进服务站规范发展。 2.职责分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责任,依法与驻站人员签订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全面履行对驻站人员、服务事项和服务资金的管理职能,落实各类规章制度,确保人员、资**全,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以上民政业务能力、人员服务能力等驻站人员综合素质培训。 3.人员管理。每个社工站须配备2名及以上驻站社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对驻站人员进行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该项目驻站人员民政相关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驻站人员出现不能胜任工作、****服务站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不遵守民政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应按民政部门要求及时调整驻站人员。 更正日期:2026年8月25日 13时43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经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为“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标供应商“本****服务中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登记证书为“民办非企业”,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存在造假行为。 综上,本(单位)认为: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质疑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中心路 145 号 联系方式:024-****95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花园商铺6#-1 联系方式:024-****06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慕女士 电 话:024-****0676 五、附件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服务站项目 供应商名称:**** | | | 附件: | | | | | | | |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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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1).pdf下载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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