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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5-04-02 |
葫自然资发〔2025〕2号
******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至**高速公路**(冀辽界)至**段改扩建工程(**段)第一合同段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请示》已收悉。经我局各部门会签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为**至**高速公路**(冀辽界)至**段改扩建工程(**段)第一合同段材料堆场项目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面积0.6570公顷,坐落在**市**县西甸子镇**村,用于材料堆场,其中:农用地0.6570公顷(耕地0.5545公顷,农村道路0.1025公顷,不含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5年8月31日,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
三、你局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规定使用土地,使用期满后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你局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合同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信息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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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