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24年12月07日
国****公司****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受理了你单位报送的《****公司关于申请批复**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跨越凡河、蒲河等18条河流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铁电建设〔2024〕48号),并组织了技术审查。经审查,基本同意该工程涉亮子河、中固河、凡河、蒲河等18条河流建设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和有关建设管理要求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执行。
二、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利工程建设管理活动。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参加,并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工程建设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你单位提前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并按照双方协议实施。
四、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发生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如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五、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置。
六、本批复仅适用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你单位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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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